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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建国(已故)与赵建军系亲兄弟。赵建国生前系某单位离休干部,原籍北京某村,后户口迁出。1991年,赵建国从本村村民李某处购买一处农村宅院(以下简称一号宅院),含北房5间及附属物,总价2万元。交易时签订《买卖房契》,并经镇政府批准,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赵建国名下。
购房后,赵建国允许其兄赵建军一家暂住。1992年起,赵建军之子赵明陆续拆除旧棚、翻建西厢房、东厢房,并于1995年将原有北房彻底翻新,后续又增建南房。三十多年来,一号宅院由赵明一家实际居住使用,赵建国晚年因身体原因未再返回。
2020年赵建国去世,其配偶早年已故,留有两女:赵丽、赵芳。二人作为法定继承人,起诉堂兄赵明,主张:
“房子是我爸和我出钱买的,只是借了叔叔赵建国的名义!原始房屋早已灭失,现在全是我出资新建,应归我所有。”
双方均提交了1991年房契、村委会证明、照片、录音等证据。经评估,现有房屋重置成新价为63.8万余元。
核心结论: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决定房屋最终归属,但实际建房人有权获得合理补偿。
农村房屋买卖受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,非本村人借名购房,即使真实存在,也难以对抗登记效力。
本案中,赵建国三十年未主张权利,导致法院酌情支持建房补偿。权利不用,可能“过期”。
本案看似“老人房子被占”,实则因长期疏于管理、无书面约定,导致继承人虽赢确权,却需支付60余万补偿。